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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,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,响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国务院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及《德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》等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,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。
第二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,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,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,降低水电消耗,提高办学效益。
第三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,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,学校各单位、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,后勤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。领导小组的主要其职责是:
(一)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;
(二)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;
(三)审核水电管理相关制度;
(四)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;
(五)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。
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,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(一)保障水电正常供应,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;
(二)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;
(三)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、运行和维护;
(四)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,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;
(五)负责水电计量收费;
(六)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;
(七)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;
(八)加强节水节电宣传,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。
第三章 水电管理
第六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
(一)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,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校外单位和个人如长期使用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使用合同,如短期或临时使用须与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签订水电使用协议,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;
(二)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、户名,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,移动计量设施,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办理相关手续;
(三)单位需新增大功率(单件2KW以上、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)用电设施设备,应提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用电申请。
第七条 水电计量管理
(一)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,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,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,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;
(二)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、安装、变更和拆除;
(三)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。
第八条 水电收费管理
(一)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,坚持“谁使用、谁付费”的原则;
(二)学校办公、教学及实验等水电费由学校承担;
(三)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;
(四)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“定量免费,超量付费”管理办法;
(五)学校职工用水按需自购,按照市供水部门收费标准(2.95元/立方)收费;校外用户水电收费标准,按照用水用电性质(市水电供应部门的收费标准)不同实行差别价位收费,电费1元/度,水费分别按照 5元/立方(施工用水),4元/立方(商业用水),以上水费含二次加压费。临时水电用户,需缴纳预计使用水电费用150%的保证金;
第九条 水电工程管理
(一)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、设计并组织实施;
(二)凡新建、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,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审核。工程完工后,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。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室存档。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、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;
(三)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,须按规范进行设计,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,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
(一)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制”,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;
(二)校内变电室、泵房、表房等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;
第十一条 节水节电管理
(一)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,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,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,形成节约风尚;
(二)全校师生员工要厉行节约,做到人走灯灭、关掉各种电源,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℃,冬季不高于20℃;
(三)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,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,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,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;
(四)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,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“一滴水、一度电”的教育活动,杜绝“长明灯,长流水”现象;
(五)公共教学楼、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,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;
(六)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,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;
(七)绿化浇灌、环境卫生、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;
(八)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。
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
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,严禁违章用水用电。
(一)未经同意,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,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造成严重后果的,报学校追究其责任,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
(二)未经同意,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(如民用改为商业、经营、生产等)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;
(三)擅自变更计量装置、绕越计量装置、开启计量装置封印、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,或采取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,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;
(四)凡有本条(一)、(二)、(三)款行为,在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,将停止水电供应。
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,逾期未缴者,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。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,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。
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,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将发出《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》。单位和个人在接到《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》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,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,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。
第十五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后,方能恢复水电供应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四年七月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