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维护校内秩序,做到文明经商,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,特做如下规定:
一、 各商业网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经营。发现违反合同现象应立即终止合同。
二、 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,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。
三、 不准经营淫秽书刊、磁带、磁盘等不健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。
四、 不准经营假冒伪劣商品,不准随意提高物价。
五、 不准经营高噪音、高污染的服务项目。
六、 门前实行三包(即包卫生、包安全、包管理)。门面装修、挂牌要整齐美观。严禁在门前摆摊或堆放其他物品。
七、 理发店、副食店、饭店的经营人员必须到防疫部门办理健康证后方可营业。
八、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。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网点或者离开校园。
九、 以上规定望各商户认真遵守,如有违反现象,视其情节进行经济处罚或终止经营合同。
十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后勤管理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