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,防止人为损坏造成的浪费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,保证全院各项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,现制定如下规定:
1.教学区和宿舍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归学校所有,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私自拆卸、改建和挪用。
2.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管,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,避免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的浪费。
3.校内水、电、暖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由校后勤处统一管理和维修,各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损坏需维修的情况,应按照报修程序及时报告后勤管理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拆卸和维修。
4.教学楼和办公楼内严禁使用电炉、热水器和一切高功率用电器。(工作所需,必经申请允许后使用),宿舍区禁止违规安装换热器。公共用电不准私自乱拉、乱接电线,因工作需要新安装空调或电线插座等需将申请报后勤处动力中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安装。一旦发现给予没收或处罚。
5.教室和办公室应做到人走灯灭,及时关掉所有电器,禁止常明灯。若发现常明灯,按其照明功率及违规时间在部门经费中扣出。
6.常公物损坏,报请主管部门批准,给予维修。维修后各部门验收签字。因人为损坏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赔偿,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者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。
7.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安装水、电表,经费自负。校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一律不准到校院内接水、接电。
8.教工宿舍区管理的未开事项按德院(2001)14号文件精神执行。
9.对教室、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逐步实行水、电定额管理,按其使用单位的功率数核算,超支部分由单位经费支付,具体定额考核办法另发。
10、本规定自2004年4月1号起执行。